導熱油在鍋爐內長期工作,其最高工作溫度會受到其自燃點和熱穩定性、鍋爐傳熱強度和系統操作條件的限制。因受其熱穩定性限制,導熱油的最高工作溫度不得高于其最高允許使用溫度。根據鍋爐的設計最大傳熱強度和可能實際的最大傳熱強度,除了與受熱面相接觸的邊界層內的導熱油外,最高工作溫度應能滿足最大熱流密度條件下,鍋爐內任何部位的導熱油都不會發生超出其最高允許使用溫度的要求。根據系統操作條件,最高工作溫度的確定應當保證系統操作的安全性和導熱油適當的使用壽命周期。綜合考慮以上限制條件和要求,導熱油的最高工作溫度不得高于其自燃點溫度,并且至少應當低于其最高允許使用溫度10℃。燃煤鍋爐或者爐膛輻射受熱面平均熱流密度大于0.05MW/㎡的鍋爐,導熱油的最高工作溫度應當低于其最高允許使用溫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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